税务机关将严肃查处分割收入、骗收、逃税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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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将严肃查处分割收入、骗收、逃税等行为。
2025年12月2日 06:33 来源:经济报记者 唐碧娟
今年以来,税务机关破获一系列违法涉税案件,不少企业通过分割收入非法逃税。例如,在宁波市税务局近期公布的一起案件中,夏先生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以总承包商的身份负责了某影视公司的多个项目。由于该项目总成本巨大,为了尽可能逃避纳税义务,夏先生以他人名义先后设立了9个工业住宅和个体商业户,并将本应归属的商业收入他的工作分散在多个个体工商户。以此维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纳税人身份,非法享受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得税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调查发现,夏先生分割收入、虚报纳税,非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345.92万元。 2024年9月,税务局决定征收税款、征收滞纳金、罚款共计518.8万元。中小微企业规模较小,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近年来,国家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实施了“增值税小纳税人月销额”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10万元(含税)以下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微利企业减按2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税”等受利润驱使,非法分割收入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企业单方面认为中小微企业注册多个经营主体就自动适用综合政策,就会忽视该政策的基本要求: “合理的商业目的”和“实质上独立的商业实体”。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市场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胡元聪表示,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依法进行业务分立。分立后的实体在人员、资产、财务、经营等方面将具有完全独立的能力,不会有真正的运营能力。国家控制。必须实现独立。在上述事件中,检查人员走访了这9间工商住宅,发现现场仅堆放着花园配件。生产经营基本条件不具备,无经营活动迹象。通过对比分析,这9家私营工商户在从公共账户收款后,迅速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相关业主再将资金转入夏先生的个人账户。 “为了欺骗税收优惠而分割收入本质上是逃税,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胡元聪表示,收入分割常见的逃税模式有两种:企业主体分割和金融周期分割。简单地说,企业主体分割是指人为地分配通常由一个企业承担的纳税义务。企业实体向多个经营实体转移,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企业通过注册多个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可以将同一收入分摊到多个法人单位,避免一般纳税人升级为纳税人或增值税的义务,欺骗小纳税人享受较低税率甚至免税,达到欺骗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目的。金融周期的划分可以理解为重要的价值管理。例如,小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一些犯罪分子管理的收入不足10万元,并故意将本应在当期确认的“超额”收入推迟到以后的纳税周期才确认。通过这种方式,您可以调整当前的收入以获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且少缴税或不缴税。 “纳税义务的时间是固定的。这种划分是没有意义的,也是非法的。”胡元聪解释说,根据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义务时间如下。当发生应税交易时,纳税义务在收到销售收入之日或获得销售收入收据之日产生。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发票开具日期。如果发生应税交易,则纳税义务在应税交易完成之日产生。对于进口产品,纳税义务于货物进口申报之日产生。 “通过分割‘控制’优惠政策领域的收入,看似符合享受条件,但违反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收原则,构成偷税漏税行为。”胡元聪认为,企业发展的根本不是与政策“对抗”,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才是真正安全的地方。各类企业应彻底摒弃“分数套利”的侥幸心理,坚持把合规理念融入到经营决策的各个环节。(经济日报记者唐碧娟)
(编辑: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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