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或在家工作时哪些类型的情况被视为工作场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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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或在家工作时哪些类型的情况被视为工作场所事故?
2025年11月24日07:03 来源:人民日报记者 邱朝义
通勤和在家工作时,哪些类型的情况被认定为工作场所事故? (人民生活第一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办公室负责人解读《关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意外伤害保险条例运行中的问题(三)》(以下简称《意见(三)》)详细明确了工伤保险认定等具体情况往返学校或在家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办公室代表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记者:《意见声明(三)》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工伤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劳动者权益,促进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企业主工伤事故风险。《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在保护劳动者、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和合法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每年有超过200万员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2013年以来,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政策文件,今年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进一步明确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提高法制管理水平,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统一性。记者:提高工伤事故认定标准的《意见(三)》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答:首先要认真审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意见(三)》第一条至第三条详细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具体情况,有助于理解和适用条款,保护员工权益。第二步,对具体情况进行限定。 《意见(三)》明确,职工往返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出行路线,要在合理时间内合理出行,具体规定合理时间和路线,有利于全面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意见(三)》明确了哪些情况属于工伤事故。 答:一是明确损失违法行为不影响原工伤事故赔偿。对于职工在治疗工伤事故过程中遭受的医疗违规行为是否真正认定为工伤事故,《意见(三)》第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在治疗过程中因事故受伤或者患有相关疾病的,不适用医疗机构医疗违规行为。虽然影响对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工伤的认定,但医疗侵权造成的损害并非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造成,且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相关医疗和经济补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二是明确了相关规定确定远程办公期间职业事故的认定。工伤事故的核心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不可预见的事故。 《意见(三)》第九条明确,远程办公由单位组织实施。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在家工作时因工伤事故受伤的,在家工作也不应当影响工伤认定。但利用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媒介进行的简单、临时、偶然的业务沟通,不属于商业灾难。同时,还明确员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纳入“日程和工作地点”。将成为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家中进行的工作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需要,与日常工作强度和工作条件基本一致。如果它c几乎占据了工人的休息时间,可以认为是“工作时间和地点”。第三,很明显,故意犯罪、酗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律原因造成的伤亡将不被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离子。 《意见(三)》第五条明确,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职工辞退是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造成的辞退,不属于工伤事故。这使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更加清晰。第四个目标是明确非自然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中职业事故的认定依据。 《意见(三)》第六条明确,“无主要责任”的认定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件为依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裁定。另一方面,除非您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否则您将无权获得工伤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主管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的事实,也无法证明申请人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就必须认定该索赔不应认定为工伤事故。五是明确工亡时间的认定依据。针对实践中死亡时间认定存在差异的问题,《意见(三)》明确,工伤职工死亡时间与确定公民死亡时间的标准和依据一致,即根据《居民死亡证明(预计)》记载的死亡时间确定死亡时间。被医疗卫生机构起诉。没有《居民死亡证明书(推算)》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注明的死亡时间为标准。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先前记录的时间,则以该证据确定的时间为准。记者:《意见(三)》中,工伤事故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答:第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赔偿申请时,必须核实劳动关系。对此已经明确。 《意见(三)》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补偿申请时应当核实劳动关系,为工伤劳动者申请工伤补偿提供便利。去工作。存在争议且难以核实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寻求核实。二是明确认定非法转包和个人结社。工伤认定正式请求。相关立法明确,实施非法转包的用工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办理工伤保险。 《意见(三)》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此类工伤劳动者权益。记者:《意见文件(3)》将如何进一步明确相关处理政策?答:首先,已经明确,如果劳动能力考核等级发生变化,相应的津贴也会相应调整。如果有工作关系的雇员伤残按照规定提出工作能力审查评估请求的,评估结果变更、伤残津贴和生活费自最终评估结果次月起根据新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但临时伤残津贴不予调整。二是明确新增费用的相关规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用人单位,包括职工未依法全部参保的用人单位,以及仅为职工参保而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它还包括其雇员没有依法参保或仅参保的雇主。他们为雇员投保,但不依法缴纳工伤赔偿费。 (付东庄参与调研并撰写)
(编辑:项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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