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原行长李志明因受贿罪、非法放贷罪一审被判有罪。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电 六盘水市人民法院12月4日宣布,对贵州银行原党组书记、行长李志明涉嫌受贿罪、非法放贷罪作出一审判决。 12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法院对贵州银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李志明涉嫌受贿罪、非法放贷罪作出公开宣判。李志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50万元。因非法放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70万元。被告人李志明受贿所得的财产和利息,被查封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将继续收集d.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担任湖北银行副行长、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为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贷款等协助,非法收受财物4310万元余元,其中部分财物并非其实际取得。 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担任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明知关联公司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违法违规,向关联公司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共计3.04亿元余元,造成特大损失。六盘水市人民法院判决,李志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非法借贷罪,且行为特别重大,均依法予以处罚。考虑到贿赂犯罪未遂和返还财产对赃款的,依法从宽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加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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